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特长生的管理,鼓励特长生努力学习、坚持训练,在学业上达到专业培养要求,同时积极参加训练以及代表学校参加各种竞赛活动。根据我校学分制的总体精神,结合我校培养特长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长生是指具有一定特长,按照国家相关招生规定享有相应优惠政策,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包括高水平运动队、保送录取优秀运动员等。名单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在新生入学时向教务处提供。
第三条 特长生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各门课程并参加课程考试,按质按量完成学校规定的文化课程学习任务。
第四条 特长生有责任、有义务坚持训练,代表学校积极参加各种比赛活动,牢固树立为学校荣誉而刻苦训练、努力拼搏的思想,按质按量完成教练员下达的训练任务。
第五条 特长生的学分由文化课程学分与竞赛学分两部分组成,特长生必须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其他实践教学环节,修满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达到相应学士学位授予要求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特长生的文化课程成绩、学分的记载与特长生的训练情况以及比赛成绩挂钩。根据每学年的训练情况以及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成绩,特长生享受文化课程总评成绩算术平方根后乘系数的成绩记载优惠政策,所乘系数具体按如下方法计算:
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级别、名次(等级) |
|||||
国家级 |
1-2 |
3-4 |
5-6 |
7-8 |
基本训练 |
省市级 |
1-2 |
3-4 |
5-8 |
||
系数 |
10.0 |
9.8 |
9.6 |
9.4 |
9.2 |
第七条 特长生文化课程成绩、学分的管理与记载。
(一) 特长生文化课程总评成绩超过85分(含85分),不乘系数,按实际总评成绩计算,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二) 特长生文化课程总评成绩低于85分,总评成绩算术平方根乘系数后超过85分,按85分计算,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三)特长生文化课程总评成绩低于85分,总评成绩算术平方根乘系数后超过60分但低于85分,按总评成绩算术平方根乘系数后计算,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四)特长生文化课程总评成绩算术平方根乘系数后低于60分,按实际总评成绩计算,不计该门课程学分。
第八条 体育学院对特长生的训练表现和考勤情况进行考核登记,对于一学年内训练旷课2次、事假4次或伤病假4周者,取消特长生该学年享受文化课程总评成绩算术平方根乘系数的优惠待遇。
第九条 特长生代表学校参加省、市级以上(含省、市级)比赛并取得一定的成绩,计相应的竞赛学分,具体计学分方法如下:
参加比赛的级别、名次(等级) |
||||||||
国家级 |
1 |
2 |
3 |
4 |
5-6 |
7-8 |
参赛 |
|
省市级 |
1 |
2 |
3-4 |
5-6 |
7-8 |
参赛 |
||
竞赛学分 |
16 |
14 |
12 |
10 |
8 |
6 |
4 |
2 |
一学年内,特长生若代表学校多次参加比赛可重复计算参赛学分,若多次参加同一项目比赛并多次取得名次则按最好一次成绩计算竞赛学分,最高为16学分。
第十条 特长生的平时训练情况和代表学校比赛成绩按学年审核整理,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级别按相应办法认定。每学年结束时,由体育学院负责审核整理特长生相应的文化课程总评成绩算术平方根乘系数和竞赛学分,报教务处审批后记入特长生相应学年的成绩档案。
第十一条 特长生取得的竞赛学分可以抵所在学年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文化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课程学分,但不能抵未参加过考试的文化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 每学年结束时,体育学院根据特长生的管理和考核办法分别对特长生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将从特长生中分流,不再享受特长生待遇,按普通学生进行管理,但已取得的文化课程成绩、学分和竞赛学分仍有效,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要求分别按《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湖南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南师范大学特长生学分管理办法》(校行发教务字〔2009〕51号)同时废止。
湖南师范大学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