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对原《湖南师范大学考核违规处理办法》和《湖南师范大学考核违规处理办法补充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办法如下:
第一条 学生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二条 学生在考核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考核违纪行为:
1.不携带考核规定证件;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核;
3.使用自带的答题纸或草稿纸;
4.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私自借用考核用品;
5.相互交谈;
6.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随意走动;
7.不听从监考工作人员安排或无理取闹影响考核正常进行;
8.考核结束后继续答题;
9.考核结束后将空白试卷、空白答题纸(卡)带出考场;
10.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者涂改试卷密封线栏内“学院”、“姓名”、“学号”、“座位号”等个人信息或在密封线栏外书写姓名、学号等个人信息或做其它标记;
11.无故缺考或不按规定时间进入、退出考场;
12.答卷雷同;
13.其他违纪行为。
第三条 学生在考核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考核舞弊行为:
1.在考核过程中在试卷、答题纸(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
2.在闭卷考试中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电子器材或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参考资料、字典、作业本、纸条等放在课桌内、桌面上或藏匿于手上、试卷下、衣物内等;
3.将与本场考试有关的内容书写在考场的墙体、桌面、座椅、抽屉或衣物、肢体上等;
4.在考核过程中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或以口头交谈、肢体语言形式传递答案,或交换试卷、传递或接收资料、纸条;
5.在考核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通话或发送、接收信息;
6.在考核过程中将试卷、答题纸(卡)带出或传出考场;
7.考前窃取试卷或标准答案;
8.考核结束后盗走答卷、篡改答案或分数;
9.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核材料;
10.在实验考试中伪造、篡改实验结果或抄袭他人实验报告;
11.协同舞弊;
12.毕业论文(设计)中的抄袭行为;
13.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14.在考核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发送或接收与考核内容有关的信息;
15.组织作弊;
16.其他舞弊行为。
第四条 对有第二条第1、2、3、4、5、6、7、8、9、13项违纪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立即改正;不听劝告者,终止其考核,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凡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经教育表现好,一年后方可参加该门课程补考或重修考试;对有第二条第10、11、12项违纪行为之一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第五条 对有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者,不论何时何地发现,均予以追究,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对有第三条第1、2、3、4、5、6、7、8、9、10、11、12、16项舞弊行为之一者,在校生给予记过处分,结业生一年后(在规定学习期限内)方可参加该门课程补考或重修考试。
2.对有第三条第13、14、15项舞弊行为之一者,在校生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限为一年;结业生一年后(在规定学习期限内)方可参加该门课程补考或重修考试,同时在结业证换发毕业证时不授予学士学位证书;结业生情节严重者,注销其结业证书电子注册,并收回结业证书。
3.再次舞弊者(结业生含在校学习期间舞弊),在校生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结业生一律注销其结业证书电子注册,并收回结业证书。
4.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终止舞弊学生本场课程考核,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凡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经教育表现好,一年后方可参加该门课程补考或重修考试。
第六条 违纪、舞弊行为发生后,学生应写出陈述或检查书,并在违纪、舞弊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拒绝书写陈述或检查书,或拒绝在违纪、舞弊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者,学校将根据监考工作人员提供的事实依据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条 处理程序
1.在考核过程中,监考工作人员一旦发现学生有第二条第1、2、3、4、5、6、7、8、9、13项违纪行为,立即责令其改正;不听劝告者,终止其考核,情节严重者,监考工作人员详细填写《湖南师范大学考核违纪情况处理登记表》,并将考核试卷连同违纪记录等材料报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
2.在考核过程中,监考工作人员一旦发现学生舞弊,首先收集舞弊证据,无实物证据时,应有2名以上(含2名)监考工作人员或考场巡视员对舞弊事实当场认定。在确认舞弊事实后,当场宣布舞弊者终止考核,监考工作人员详细填写《湖南师范大学考核舞弊情况处理登记表》,并将考核试卷连同舞弊证据等报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
3.违纪、舞弊行为发生后,由所在学院核实并代教务处发放拟处分告知函,学生在接到告知函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提出申辩。学院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将有关材料报教务处。
4.教务处审核处分材料,学校审批和下达处分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所有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寄给学生家长一份视同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5.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6.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7.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8.学校不受理学生在申诉期限以外提出的申诉。
第八条 因考核舞弊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察看期限未满,不允许毕业。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参加各类考试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结业生)。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师范大学考核违规处理办法》和《湖南师范大学考核违规处理办法补充规定》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