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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本科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管理与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持续深化本科教育改革,推进专业和课程内涵建设,建立基于产出的评价改进机制,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相关专业认证标准,以及《湖南师范大学一流本科教育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是人才培养的核心要素,是达成毕业要求的基本单元。课程目标是学生通过课程学习后,在知识、技能和素养等方面期望实现的程度规定,是教师确定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考核内容和方式的依据。设置详细、合理且易于测量的课程目标是专业和教师关注的重点,也是学校确保以及提升教育质量的重要抓手。

第三条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遵循“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理念。反映课程目标的实现程度和学生的学习成效,是对课程与教学环节、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有效监控。评价结果是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和持续改进教学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全日制统招本科专业。


第二章 责任机构与责任人


第五条 学院是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组织与实施的责任主体。学院成立评价工作小组,明确专人负责评价工作。评价工作小组成员由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专业负责人和课程负责人组成,其中专业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课程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学院教务办和相关任课教师参与并配合评价工作。

第六条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实行课程负责人负责制。单人授课,任课教师即为课程负责人;多人同授一门课程,由学院确定课程负责人。


第三章 评价依据与评价周期


第七条 评价依据。主要包括:

(一)课程教学大纲中的课程目标;

(二)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指标点的对应关系;

(三)支撑课程目标达成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考核内容与方式;

(四)课程教学大纲中规定的课程目标达成度计算方法;

(五)课程各考核环节记录文档,包括期末考试等结果性考核环节,课堂检测、课堂讨论、课后作业、实验报告、小论文、文献翻译、作品展示等过程性考核环节的定量或定性考核数据和资料;

(六)课程结束时对学生课程学习效果情况进行问卷调查的数据和资料;

(七)能反映课程目标达成的其他数据和资料。

第八条 评价周期。课程目标达成情况每学期或教学周期评价一次,即在每学期或教学周期课程考核结束后进行评价。


第四章 评价方法与评价步骤


第九条 评价方法。依据课程目标性质、考核内容和考核结果确定评价方法。可选择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两种方法中的一种,也可两种方法并用,以相互印证评价结果。

定量评价是基于各考核环节已量化的考核数据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的直接评价,主要适用于各考核环节结果均可量化的课程目标。若某课程目标的考核环节结果是等级定性数据,则依据统计方法,将等级转化为数值分数后,再按定量评价方法计算课程目标达成度。

定性评价是基于学生亲身体验和主观感受,通过问卷调查等方法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的间接评价,适用于所有的课程目标,特别是某些通过一般定量考核无法反映学生具备解决复杂问题、交流合作、批判性思维和创新等能力特征的课程目标。

第十条 评价步骤。

(一)设置课程目标达成期望值

根据课程高阶性以及本专业历年的成绩平均数,设置课程目标的达成度期望值。高阶性强的课程,设置课程目标整体达成度期望值为0.65(即学生普遍能得到65分以上,达到及格以上水平)。高阶性中等的课程,设置课程目标整体达成度期望值为0.75(即学生普遍能得到75分以上,达到中等水平);高阶性一般的课程,设置课程目标整体达成度期望值为0.8(即学生普遍能得到80分以上,达到良好水平);

(二)计算课程目标达成度

1.定量评价方法

1)明确所评价课程的课程目标、支撑课程目标的考核环节及总分值、权重

根据所评价课程的教学大纲中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关系、课程考核成绩等考核记录文档,确定支撑各课程目标的各考核环节及分值、权重(详见示例1)。

根据学校课程考核工作有关规定,课程考核总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实验成绩、期末成绩等考核环节中的一项或多项按比例核算相加构成。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可单列)、小考、课堂检测、翻转课堂表现、课后作业、课堂讨论、小论文、文献翻译、作品展示等环节的成绩;实验考核成绩包括实验报告、实验操作、实验考试等环节的成绩。

各考核环节的总分各为100分,支撑每个课程目标的各考核环节所占权重之和应为1,各考核环节支撑所有课程目标的分值之和应为100分。

2)计算支撑课程目标的各考核环节的学生平均成绩

定量考核环节。根据课程考核成绩单或考题得分情况表,逐个分别计算支撑课程目标的各考核环节学生平均成绩。

定性考核环节。先对“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进行赋分,“优”为10分,“良”为8分,“中”为7分,“及格”为6分,“不及格”为4分,然后分别统计获“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的人数,再按以下公式计算学生平均成绩:平均成绩=(“优”人数×10+“良”人数×8+“中”人数×7+“及格”人数×6+“不及格”人数×4/学生总人数×10

3)计算各课程目标的达成度

计算公式如下:

课程目标A达成度=考核环节1的平均成绩/考核环节1的总分值)×考核环节1权重+(考核环节2的平均成绩/考核环节2的总分值)×考核环节2权重+……+(考核环节n的平均成绩/考核环节n的总分值)×考核环节n权重。

同理,计算出其他课程目标的达成度。

2.定性评价方法

主要采取问卷调查法。设计调查问卷时,要充分考虑学生的亲身体验和主观感受,紧扣课程目标的内涵设计问题,问题以量表形式设计,内容不重复、不交叉, 问题选项为:1)非常认同;(2)认同;(3)基本认同;(4)不认同;(5)非常不认同,学生以单选形式回答(详见示例2)。调查问卷在课程结束时由每位学生独立填写完成。最后统计分析调查结果,并计算出课程目标达成度。具体步骤和计算方法如下:

1)先对“非常认同”“认同”“基本认同”“不认同”和“非常不认同”五个选项进行赋分,“非常认同”为10分,“认同”为8分,“基本认同”为6分,“不认同”为4分,“非常不认同”为2分,然后按课程目标逐条统计回答“非常认同”“认同”“基本认同”“不认同”和“非常不认同”的人数。

2)按以下公式逐条计算出各课程目标达成度。课程目标A达成度=(“非常认同”人数×10+“认同”人数×8+“基本认同”人数×6+“不认同”人数×4+“非常不认同”人数×2/(学生总人数×10)。

(三)分析课程目标达成情况,提出教学改进建议

对照课程目标内涵、达成期望值和平时掌握的学情,找出学生在能力达成方面的不足,并从教师教学态度、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考核内容与评价方式等方面分析能力达成不足的原因,为下一轮教师课程教学和学生学习提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改进建议。


第五章 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课程目标评价结束后,要及时编制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分析报告,包括课程基本信息、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指标点的对应关系、支撑课程目标的各考核环节的总分值与权重、课程目标达成度计算结果、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分析、持续改进措施等(见附件3)。分析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考核成绩、调查问卷等)要完整、可追踪,由学院存档,保存期限不少当届学生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结果应用。评价结果要及时向全体教师和相关部门反馈,作为专业开展课程体系合理性和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检验教学改革成效,推进课程内涵建设和教师有针对性改进相应教学环节,调整和更新教学内容,改进课堂教学方法,改革考核内容方式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实行教务处(本科教学工作评估建设办公室)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学院具体组织实施的运行方式。学院要依据本办法,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际,制定专业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实施细则。专业负责人要及时组织专业开展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课程责任人和任课教师要认真开展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改进措施,学院要建立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审核机制,形成“评价-反馈-改进的持续改进机制,促进课程教学质量持续提升。

第十四条 强化审核机制建设。学院课程目标达成度情况评价实施细则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院长签字后执行。评价分析报告经专业负责人、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字后,报学院教务办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本科教学工作评估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相关附件表格.docx


处    

   20231228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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