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管理,切实维护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秩序,提高在线开放课程育人实效,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教高〔2022〕1号)《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管理实施办法》(湘教发〔2022〕3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选用的所有在线开放课程(含校内自主建设的在线开放课程及引进校外的在线开放课程)。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学校将在线开放课程纳入日常教学管理,严格落实在线开放课程的选用、教学、评价、督导以及学分认定等各项制度,做到线上线下课程同管理、同要求。
第四条 在线开放课程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负责通识选修在线开放课程的选用和管理,其他在线开放课程由开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和管理。
第五条 在线开放课程应配备课程负责人,课程负责人为课程的第一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课程的设计规划、教学组织等。课程负责人应为学校正式聘用,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较高学术造诣的教师。
第三章 课程及平台选用
第六条 应选用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正确的在线开放课程,课程能够将思想政治教育素材内化为课程内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开课单位负责审查、监督。
第七条 应坚持科学性、适用性原则,选择内容新颖、服务质量好,能反映学科最新发展成果和教研教改成果的在线开放课程。
第八条 不得选用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涉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及其他不适宜网络公开传播内容的在线开放课程。
第九条 在线开放课程平台必须选用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政务网站上公布的被列为“白名单”的平台。
第四章 教师职责
第十条 课程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应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立德树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预防教学事故发生。对造成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教师,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课程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应和教学主讲团队紧密配合,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实施完整的教学活动,并及时更新课程内容,做好在线服务,确保课程质量。运用在线开放课程开展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的课程,线上教学学时应占该课程总学时的20%-50%。
第十二条 课程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应积极与课程平台沟通,准确收集学生学习数据,科学分析、有效利用,持续提升教学质量与服务。
第十三条 课程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应注重探索以学生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的新型课程教学组织模式,构建新型教与学关系。充分利用在线讨论、竞赛、辩论、问答等方法,深入开展互动式、启发式、探究式教学。
第十四条 课程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应定期参加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培训,提升信息素养、提高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的能力。
第五章 学习与考核
第十五条 课程学生应根据学校选课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选择在线开放课程学习。成功选课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登陆相应课程平台实名注册,签署在线学习诚信承诺书,遵守课程学习纪律,并按课程要求完成全部教学环节。
第十六条 课程教师应通过线上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学生学习情况,有针对性地解决学生在线学习中的问题,不断提高学生在线学习的参与度和获得感。
第十七条 课程学生严禁出借个人学习账号给他人使用,严禁通过非法软件或委托第三方提供的人工或技术服务等方式获取学习记录的“刷课”“替课”行为,对出现上述行为的学生,根据学校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由课程负责人负责,不得完全交由在线课程平台等第三方负责组织。考核方式、内容、权重等应结合课程特点,符合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及课程教学大纲,在首次开课时向学生公布。
第十九条 在线开放课程的考核过程依据学校课程考核相关规定管理。课程教师须积极维护课程考核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严肃考风考纪。严禁课程学生通过非法软件或委托第三方提供的人工或技术服务等方式获取考试成绩的“刷考”“替考”行为,严禁以任何形式传播课程考试内容及答案。在课程考核中,教师或学生若有违规行为的,分别按《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处理条例》《湖南师范大学考核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 课程教师应加强与平台紧密协助,严肃在线开放课程考风考纪,充分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提升考试综合管理能力,强化考核监督,实现考核信息的即时、全面掌握。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课程教师应及时公布在线开放课程的考核成绩并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教务管理系统。考核合格的,根据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学分认定相关规定计算学分。
第六章 质量管理与激励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开课单位应对在线开放课程实施多维动态评价,重视听取学生在课程学习中的体验感受和建议意见,促进课程建设质量和使用效益不断提高。
第二十三条 课程教师应自觉接受督导检查,协助配合督导人员进入课程平台线上听课。在教学过程中积极开展即时性评价和自我评价,不断提高线上教学水平。
第二十四条 开课单位应为被选用的在线开放课程配备的课程负责人及团队计算工作量。
第七章 课程安全与防范
第二十五条 课程师生应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加强安全风险防控。课程负责人承担网络安全防护责任,课程学生依法依规自律参与,共同打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和健康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六条 课程负责人及团队应严格审核进入应教学需要而组建的网络交流群组的成员身份,认真落实身份验证和实名申请制度,着力预防网络安全事件。
第二十七条 课程学生应充分尊重课程教师的知识成果,未经课程教师、学校相关部门许可,禁止以任何方式录课,不得将视频、课件、资料等分享给他人或其他网络平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