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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接待工作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6-03-28     浏览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接待范围包括: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三条  实行对口接待。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根据接待任务性质及来宾的身份、来校目的和活动内容,统筹安排校领导出席和确定对口单位负责接待。

 

1、以下接待由两办负责,两办根据情况安排相关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一)国家领导人、部省级领导来校视察;

 

(二)来校进行学术交流的院士或著名专家学者;

 

(三)上级单位领导来校进行工作检查、巡视等;

 

(四)兄弟院校副校级及以上领导带队来校访问交流等;

 

(五)协作单位主要领导来校洽谈有关事宜等;

 

(六)学校同意举办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

 

(七)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任务。

 

2、以下由对口单位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协助。

 

(一)上级单位业务部门来校进行工作检查、评估、验收等;

 

(二)兄弟院校部门、院系领导带队来校访问交流等;

 

(三)地方企事业单位及学术、群众团体负责人、校友来校访问交流等;

 

(四)学校各二级单位(含直属、附属单位)主办或承办的会议及活动;

 

(五)各二级单位承办的其他接待任务。

 

3、国(境)外宾客的接待坚持谁邀请谁负责接待的原则;以学校名义邀请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外事纪律负责接待;其他二级单位自行邀请的由邀请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安排接待。

 

第四条  加强统筹协调。校长办公室是全校接待工作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校外来宾的接待,协调、指导各二级单位的接待,负责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各单位接待费开支情况。

 

1、无自有资金、无接待专项资金、无管理费提成或其他创收来源的其他职能部门的接待经费从学校统管经费中开支,接待项目的审批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把关,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分管校领导须在湖南师范大学接待审批单上签署意见。

 

2、有自有资金、有接待专项资金、有管理费提成或其他创收来源的单位的接待经费不得从学校统管经费中开支;其接待经费的开支由本单位根据学校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接待审批方式和程序,并报请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同意,且每个学期末向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报告接待费开支情况。

 

第五条  严格接待经费管理。从严把关、从紧控制接待费支出,杜绝铺张浪费行为。接待经费从学校统管经费中列支,由两办主任、财务处长负责审批。

 

1、二级单位自有资金开支接待费的比例不得超过自有资金总额的15%,全年接待费支出超过25万元的,学校对超出部分按50%的比例征收调节费。

 

2、凡列入学校预算内开支的专项接待,接待费必须严格控制在预算之内。

 

3、严禁因私请客在公款中报销接待费,一经发现,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4、严禁各职能部门到其他二级单位报销接待费。

 

5、接待费报销实行一事一单(审批单),不能多次集中办理。严格禁止在校外定点签单消费。

 

第六条 简化迎来送往。不得在车站、机场、高速公路出入口组织迎接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一般不安排合影。

 

第七条  严格住宿标准。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时,根据来宾情况和不同要求,由接待单位联系安排,安排在校内的接待中心或学校相近的宾馆和酒店,住宿费原则上由来宾自理。如需学校负担住宿费用的,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两办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

 

第八条 严格用餐标准。因实际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用餐,但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自助餐或分餐制的形式,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午餐饮用各种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品。

 

第九条  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条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以及接待审批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接待费用的报销按如下程序办理。

 

1、如实填写接待审批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审批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审批单包括接待对象单位来函、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2、经办人所在单位一把手审核票据。经办人将经本部门一把手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票据和接待审批单报校长办公室审核;

 

3、校长办公室主任签批,财务处处长审批后办理报销手续。

 

4、接待费报销必须在接待发生后一个月以内办理,财务处对逾期票据一律不予受理,对不符合报销手续的票据,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有自有资金、有接待专项资金、有管理费提成或其他创收来源的二级单位接待费报销程序,须填报接待审批单报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并报校长办公室和财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严格责任追究。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进行通报,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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