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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我校“明德奖”实施办法(试行)

2021年12月03日 13:55  点击:[]

为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精神,促进中西部地区及基层教师队伍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教师,进一步提高我国教师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师队伍素质,造福中国教育事业,香港知名慈善家钟建国先生通过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和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在中国大陆八所师范院校捐赠设立“明德奖”。为切实做好我校“明德奖”的实施工作,根据《“明德奖”实施办法》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明德奖”设“明德奖学金”和“明德教师奖”两个奖项。“明德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明德教师奖”每两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每学年3月份。

第二条“明德奖”奖励总金额为人民币585万元,执行期为2011-2024年。其中,“明德奖学金”每学年每年级提供60个奖励名额,每个名额每学年奖学金为人民币2000元,为期十届(2011年9月起至2024年6月止),奖励资助金额共计480万元;“明德教师奖”每两学年评选为一届,每届提供3个奖励名额,每个名额奖励人民币5万元整,为期七届(2011年9月起至2024年6月止),奖励金额共计105万元。

第三条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湖南师范大学“明德奖”评审领导小组,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学工处、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监察处、工会等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具体负责湖南师范大学“明德奖”的评审和颁奖工作。

第五条下设湖南师范大学“明德奖”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负责组织我校“明德奖”的申报、评审、宣传以及与“明德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联系等事务。


第三章奖励项目

第六条 “明德奖学金”奖项

一、奖励目的

旨在奖励品学兼优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师范生,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并鼓励获奖学生在学业结束后回到中西部地区,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和促进当地教育事业。

二、奖励对象

2011年9月入学至2024年6月毕业,品学兼优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师范生,家庭经济困难或来自中西部地区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乐于助人,勇于奉献,诚实守信。

􀂋2、为人正直,作风严谨,勤俭节约,身心健康,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及其他有益活动;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与公益活动,积极主动为同学服务,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3、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平均成绩85分以上,在全年级本专业排名前15%。

􀂋4、原则上每学年选评的学生生源应来自全国不同县域(可同市),如特别优秀者,可重复县域参评。

第七条“明德教师奖”奖项

一、奖励目的

旨在提倡崇教之风,奖励具有精湛的教学业务能力、科研能力和良好道德素养的在校教师,支持他们为培养优秀的后备教师,为教育强国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二、奖励对象

德教双馨的在校教师(向从事师范教育的教师倾斜,向从事基础课教学业绩突出的教师倾斜,向工作在教学一线的普通中青年教师倾斜)。

三、申报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结协作精神;爱岗敬业,治学严谨,教书育人,师德高尚,关心学生,爱护学生。

2、坚持工作在教学第一线,近三年连续承担本校本科生教学任务,每学年完成实际课堂教学68课时以上。

3、教学效果好,学生、同行及教学督导评价为“优秀”。

􀂙4、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有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有正式出版的教材等,有获省级及以上教改课题且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含省级二等奖)。

􀂙5、学术造诣高,在国内同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知名度,能够将学科前沿知识和科研成果融入教学实践中。近三年来,取得以下成果中的任意两项:在重要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SCI/EI/SSCI/A&HCI收录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6、注重因材施教,其直接培养、指导的学生在科学研究、竞赛、设计、创新实践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获校级及以上奖励。


第四章评选办法及评审程序

第八条每年3月学校组织评选,4月1日前,学校将评审后的学生名单、教师名单和申报材料(书面和电子材料各一份)报“明德奖”管理委员会,“明德奖”管理委员会于4月30日前确定最终获奖人员名单。具体评选办法及评审程序如下:

一、明德奖学金

(一)评选办法

1、 “明德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学生工作处组织评选。

2、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1:1.5的比例下发名额至各学院,由各学院组织学生按照申报条件进行申报。

3、参评学生成绩以上一学年成绩为参评依据(新生以入学后第一学期成绩为参评依据),辅导员或班主任对参评学生的学习、政治思想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学院出具推荐意见。

4、学生工作处组织初评小组审核学生综合表现,提出书面建议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

5、品学兼优者,可连续参加评选。

(二)评审程序

1、每年3月1日开始进行评选,分为申请、初评、面试等程序。

2、学校发布评选通知,各学院向师范生宣传“明德奖学金”的评审办法,申请人从各学院领取并填写《明德奖学金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于3月上旬提交给所在学院。

􀂋3、各学院确定推荐人选,并于3月中旬提交给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组织初评小组对被推荐人进行初评,于3月下旬将初评结果按推荐意见顺序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学校评审领导小组于3月底前将确定的60名候选人在校园内相关网站上公示三天。

5、学校评审领导小组于4月1日前,向“明德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学生名单和申报材料(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经“明德奖”管理委员会审查后,在“明德奖”网站上和各校相关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奖名单。

二、明德教师奖

1、“明德教师奖”每两学年评选一次,由教务处组织评选。

2、每年3月,由教师本人申报,各学院(部)按照评奖条件推荐候选教师(每个学院(部)推荐人选不超过1名),并将候选教师详细资料,于3月中旬一并报教务处。

􀂙􀂙3、教务处组织专家对被推荐教师进行初评,于3月下旬将初评确定的3名教师候选人材料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学校评审领导小组于3月底前将候选人名单报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4、学校评审领导小组于4月1日前,向“明德奖”管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复评教师名单和申报材料(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经“明德奖”管理委员会审查后,在“明德奖”网站和各校相关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奖名单。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4月底之前将本年度“明德奖学金”和“明德教师奖”评选活动的总结、上一年度获奖学生情况的报告(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以及上一学年获奖学生、教师领取奖学金、奖金签字表复印件提交“明德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获奖学生应切实履行以下义务:

1、凡获奖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模范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努力学习。

2、自然成为“明德奖学金”志愿者,踊跃参加明德奖管委会组织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为实现“明德奖”之宗旨服务。

3、获奖学生提交上一学年个人自述(含获奖学年中的学习情况,个人情况总结以及获奖感言,3500字以内)。

第十一条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中止奖励资格:

一、获奖学生

1、触犯国家法律、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2、经证实,获奖学生实际表现情况与评选资格、依据不符合者。

3、学习不努力,学年期末考试成绩综合排名在全年级后50%者,或一学年累计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合格)须补考者,或因学习成绩不及格而留(降)级者;

4、在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

5、生活不节俭,或从事其他不正当行业者;

6、故意隐瞒、虚报家庭经济情况者;

7、中途退学、辍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者;

二、获奖教师

凡以弄虚作假等不道德手段获得奖励者或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者,一经查实,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二条奖金监督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放“奖学金”及“奖教金”,定期向“明德奖”管理委员会汇报受资助学生情况及奖金使用情况,并接受捐赠人和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第六章表彰与奖励

第十三条“明德奖”管理委员会于每年5月15日前通过“明德奖’网站公布当年各校”明德奖学金”、“明德教师奖”的获奖名单。“明德奖”获奖名单公布后,学校举行颁奖仪式,进行表彰。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未尽事宜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上一条:我校学生违纪处分处罚条例 下一条:我校福济救助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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