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保证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维护学生的切身利益,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宿舍住宿,严禁学生未经批准私自外宿、租房。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外宿”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以外的室内(外)环境中住宿(在校期间23:00前未返回学生宿舍就寝的行为);所称“租房”是指在校学生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以外承租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 学生外宿及租房管理工作,坚持因需申请、责任明确、安全规范的原则,做好学生外宿、租房申请管理。
第四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外宿、租房:
1.学生家庭住址在长沙市区(不含长望浏宁),且入学已满一年,可申请回家居住;
2.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宜集体生活的;
3.自主实习确需校外住宿的;
4.其他确实须外宿的特殊事由。
第五条 申请要求与审批程序:
1.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递交《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外宿备案申请表》、《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外宿备案及安全责任承诺书》等备案材料,详细说明在校外住宿的原因、地点、紧急联络人联系方式,本人及家长或家属亲笔签署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要求为,符合第四条第(1)种情形的,需提供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家长身份证复印件、长沙房产证明复印件(本人或父母),且学生只能申请居家;
符合第四条第(2)种情形的,需提供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家长身份证复印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医疗证明、租房合同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
符合第四条第(3)种情形的,需提供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实习单位证明、租房合同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
符合第四条第(4)种情形的,需提供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2.学生所在学院辅导员、党委副书记在《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外宿备案申请表》上签字同意;
3.属于第四条第(1)、(2)种情形的,申请外宿的学生必须与家人同住。家长无法同住的,须签署委托书委托亲属承担外宿学生的校外监管责任,并提供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属于第三条第(3)种情形的,由学院把关和负责审批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属于第三条第(4)种情形的,由学生和学生家属提出,学院党政联席会一事一议,再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4.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备案。
5.办理申请审批手续中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终止其申请,期间发生的任何人身财产损失均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六条 学生外宿申请一般为每学期开学期间办理,一次申请以一学期或一学年为限。
第七条 外宿期满前十五天(寒暑假则相应提前至工作日期间办理),学生必须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书面申请回校住宿,并按期返回学校。如需继续申请外宿,应再次提出外宿书面申请,并经审批后才能继续外宿。学生外宿地点若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前一周内向所在学院书面报告,由学院登记备案。
第八条学生和家长需提前了解外宿租住房的性质和状况,远离危楼、远离危险,不得租住无土地证、房产证,擅自加层夹层、分割房间,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和承重结构,存在建设年限长、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房屋。租住房屋存在上述问题的不予审批。
第九条 学生外宿及租房期间,必须定期向辅导员汇报个人学习生活情况,并与所在学院、班级同学保持密切联系。在此期间,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参加校内正常的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服从学校安排。
第十条学生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因外宿及租房发生的任何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个人纠纷等均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家长或配偶承担外宿学生的校外监管责任。因集体实习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所在学院应提前与实习单位明确学生实习期间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学院应加强对外宿、租房学生的教育管理,定期对学生外宿、租房进行排查,对未经审批擅自外宿、租房的,根据《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教育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外宿备案材料.doc